全國政協(xié)委員施杰:立法應明確錄音錄像屬證據
長期從事刑事訴訟案件辦理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四川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伙人施杰律師施杰在提案中建議,從立法層面來明確錄音錄像的性質,將其視為證據允許律師復制。
施杰告訴財新記者,法律上對全程錄音錄像記錄的性質并不明確,并將全程錄音錄像規(guī)定為證據,而最高檢察院將其定性為內部工作記錄?!斑@樣一來,律師要調取全程錄音錄像就會有困難,檢察機關常以這是工作記錄為由拒絕提供全程錄音錄像?!?/p>
2012年刑事訴訟法從國家立法的層面上明確規(guī)定了刑事犯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2014年最高檢察院出臺有關專門規(guī)定,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像。同時規(guī)定,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是檢察機關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資料,實行有條件調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如果涉嫌刑拘逼供,我們就會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強烈要求監(jiān)察機關提供。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使用也非常困難,雖然非法證據排除已寫入刑事訴訟法?!笔┙茉诮邮茇斝掠浾卟稍L時說。
施杰向財新記者講述了他的辦案經歷。他曾遇到過這樣的案件,因提出了刑訊逼供,要非法證據排除,檢察機關才拿出錄音錄像?!澳眠^來一看,這個案子,錄音錄像所記載的內容和紙質詢問筆錄記錄下來的內容完全不對應?!?/p>
另一次經歷也讓施杰記憶猶新。法院要求檢察機關提供錄音錄像,但不允許律師復制,律師只能在法院觀看?!叭绻亲C據材料,我就有權復制。沒辦法,我們就到法院看,看了一個禮拜,在里面找問題,耗費大量時間?!?/p>
這些經歷讓施杰意識到,錄音錄像僅作為工作記錄存在問題。“詢問筆錄是證據,錄音錄像也是客觀記載的,而且視頻更能客觀全面地反應當時的情況。它不僅是證據材料,還可以說明詢問中有沒有刑訊逼供、有沒有引誘、誘供行為?!?/p>
施杰告訴財新記者,盡管檢察系統(tǒng)已有全程錄音錄像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時常出現(xiàn)中途設備壞了,畫面消失等情況,導致錄音錄像并非全程記錄。
為此,施杰希望從立法層面來明確錄音錄像的性質。將全程錄音錄像認為為證據,辯護人有權觀看并復制,如筆錄和同步錄音錄像存在不一致之處,應以同步錄音錄像載明的內容為準。
他在提案中寫到,“只有將實踐操作中面臨的具體問題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才能使這項制度真正具有實際意義,才能使這項制度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真正實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防范不必要冤假錯案的再次發(fā)生?!?/p>
施杰建議,除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自行錄制的錄音錄像,看守所的錄音錄像也應該同時作為證據來相互印證。在法庭審理時,如需出示同步錄音錄像,應一并將看守所監(jiān)控錄像共同出示??词厮O(jiān)控錄像中應包括在押人員被提出訊問至押回監(jiān)舍的全過程。另外,要嚴格禁止在專門辦案區(qū)域以外去做筆錄,特別是指定監(jiān)視居住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