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談反校園欺凌立法:可能性很小
校長在必要時引咎辭職
遇到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校長是否在必要時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周洪宇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尤其是發(fā)生嚴重校園欺凌案件時,校長要引咎辭職。
“具體來說要分不同的情況?!敝芎橛钫J為,首先要判斷校長是否進行了相關的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如果沒有,校長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即使進行了相關教育,也并不代表校長可以免責。如果相關的教育在實際評估中并沒有起到相應作用,依舊要追究校長的責任。
校園欺凌不僅僅是學校責任
周洪宇認為,并不是有了相關規(guī)定就可以防止校園欺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政策只能讓青少年免于受到校園外的傷害,但并不能解決未成年人之間的欺凌現(xiàn)象。
“美國和德國的校園傷害和欺凌事件也很嚴重,所以并不是法律出臺就能解決問題。”周洪宇認為,校園欺凌立法只能提供一個依據,而具有操作性的規(guī)章制度往往解決問題更加迅速也更加現(xiàn)實。
而解決校園欺凌現(xiàn)象,需要學校和行政部門共同努力,不應該將責任全部歸結到學校。
家長教育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周洪宇認為,很多校園欺凌事件的發(fā)生其實是家長的失職和缺失。
全國政協(xié)委員、河北師范大學原副校長王長華也認為,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都有關于父母監(jiān)護教育責任的專門條款。對于未成年人犯8種嚴重犯罪,父母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該對父母給予法律追究。王長華認為,在法律層面,除了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可以考慮對父母實行“罰金”等刑事處罰,以警示父母的監(jiān)護教育責任。
法律下調行政拘留年齡要慎重
前不久,最高檢通報的全國檢察機關辦理中小學生校園欺凌和暴力情況顯示: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件,批準逮捕1114件,不批準逮捕759件,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件,起訴2337件,不起訴50件。
而最高法通報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顯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中生及職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較高,其中:涉案小學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職業(yè)技術學校及職業(yè)高中生占26.74%,參與作案的無業(yè)人員占11.95。
近日,公安部擬將行政拘留的執(zhí)行年齡從16歲將至14歲,這一措施也引發(fā)了爭議。
周洪宇認為,對于降低行政拘留年齡相關部門要謹慎處理。事實上,校園欺凌是一個長期現(xiàn)象,并不是現(xiàn)在才出現(xiàn)。不能因為“熊孩子”在16歲以下就降低年齡。
“如果‘熊孩子’在12歲以下,或者十歲以下,是不是要將年齡下降到十歲?”周洪宇認為,不能因為法律主角的年齡因素而降低處罰年齡。
周洪宇更傾向于維持《未成年人保護法》現(xiàn)有的規(guī)定,因為當時在設立這部法律的時候綜合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但是今后不排除有可能根據兒童身心發(fā)展水平和實際的發(fā)展程度進行調整,但問題的思考應該是在未來,而非當下。